全市各互联网站: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互联网站的管理,严格督促网站落实备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运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如下:
一、 凡是在晋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网站服务器在本地或者网站开办人是本地人)均应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网警部门备案。
二、 网站备案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 如实填写《晋城市公安局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备案表》内信息并加盖公章(个人网站签名),以网站为单位填表,每个网站一式两份;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网站除外); 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工信部ICP备案许可证明,若是经营性ICP,提交ICP许可证复印件;非经营性ICP备案网站,请在工信部备案查询系统中抓取网站的备案信息页面,截屏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个人网站主要负责人签名)作为证明; 5、 《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加盖公章或签名。
三、 公安机关网警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网站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公安机关网站备案号。网站要在首页最下端显著位置显示。
四、 对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网站,公安机关将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五、 全市各互联网站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自律能力,做到依法办网,文明办网。
网站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电话咨询0356-3010189。
附件一:《晋城市公安局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备案表》
附件二:《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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