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应如何处理?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
1、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超过12个月的,在超过12个月的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一文生效前已发生的个人投资者借款,从该文生效之日算起,超过12个月的,在超过12个月的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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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借款长期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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