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在设立公司或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是实践中虚假出资的常见表现形式之一。对这种虚假出资行为,人们较多关注的是《民商法》与《刑法》相关法律责任,其实虚假出资还衍生出巨大的税收法律风险。本文举例阐述如下。
例:2009年3月,A公司为提升企业经营资质,需增加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但股东无力增资,于是公司控股股东B向他人借款200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验资。3月31日验资结束,当日,B从A公司将2000万元款项借出,归还他人。7月1日,A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年利率6%.由于B实际上根本没有增加注册资本,B向A公司的2000万元借款年底未归还,A公司也未收取借出款项利息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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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税收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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