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经营公司是什么?设立合营公司的条件是什么?中外合资经经营公司是指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公司。 合营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它必须是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中国合营者可以是中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合营者可以是外国的公司、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 它是股权式合营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营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各自按照一定的投资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3 它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建立在中国境内。
设立合营公司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合营公司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时才能被批准:
1 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技术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2 有利于公司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 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 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申请设立合营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 有损国家主权的;
2 违反国家法律的;
3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 造成环境污染的;
5 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合营公司的清算
合营公司终止,必须进行清算。合营公司的清算,是对宣告终止的公司在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清查和结算。对此,《实施条例》第103条至108条作了详细规定。
合营公司宣告终止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清算委员会成员应在合营公司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公司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公司起诉和应诉。合营公司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原审批机关,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合营公司终止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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