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认证应考虑哪些因素?驰名商标认定需要哪些材料?认定驰名商标机构:1、人民(中级)法院;2、国家商标局;3、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据的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12月出台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之《驰名商标的判定》“认定他人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应当视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的注册情况;(6)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之《驰名商标的判定》第3.3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可由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2)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资料;(3)涉及该商标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4)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参加的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资料;(5)该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6)该商标在中国、国外及有关地区的注册证明;(7)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曾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的相关文件,以及该商标被侵权或者假冒的情况;(8)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行业协会公布或者出具的涉及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额、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其排名、广告额统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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