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下面来看看:
1.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企业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2.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3.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4.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5.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6.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7. 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8.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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