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企业的定义是什么?股份合作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民主管理的企业法人组织。
2.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股东必须是2个(含2个)以上;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比例不得低于51%。
(二)注册资金要求:最低要求3万元,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注册资金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部分,可以分期缴付。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0%;超出部分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企业可以在5年内缴足。
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许可项目的企业(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可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再投资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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